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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李桂云律师 ,13679046577lvshi@liguiyun.com

 

序  号: 1 咨询日期: 2008-8-23 17:44:52
留 言 人: 奥运 e-mail: 
咨询主题: 担保
咨询内容: 我公司有一个业务纠纷需要对对方进行财产保全,案值20万元,但是到达对方法院时,对方要求提供的担保物必须是他们所在地区的,跨地区的不可以,请问是这样吗。谢谢
李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法条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2款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序  号: 2 咨询日期: 2008-8-7 12:56:47
留 言 人: 小何 e-mail: 
咨询主题: 知识产权
咨询内容: 您好,我的问题在于原创图片的抄袭和盗用。 我们是成都一家摄影公司,所有图片都是自己原创拍摄,但是现在发现重庆有另一家摄影公司非常明显地抄袭我们的图片拍摄创意。最明显的是一些创意合成图片中我们拍摄的主体元素,他们直接拿来使用,并发布在当地媒体上。我想咨询一下这样是否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果您可以接收图片的话,可以把照片给您作个对比,会更明白我的意思。。。
李律师回复 您好!原创作品抄袭和盗用是侵犯了知识产权。为方便解答,请将图片发至3099521@qq.com

序  号: 3 咨询日期: 2008-8-5 9:04:03
留 言 人: 郭晓华 e-mail: 
咨询主题: 押金
咨询内容: 在租房前交了200的押金,房东也给了字条,字条有写着租房有租满6个月押金才有退还,如不满6个月不退押金,现在我租房3个月,因工作的变动,需要退房,现在碰到房东押金不退,请问我现在要怎么处理
李律师回复 您好!此处押金具有履约保证功能,即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果承租人提前解约,则该保证金归出租人所有,用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因您需要退房,按法律规定您的押金不退,因此只能通过与房东协商解决此事。

序  号: 4 咨询日期: 2008-7-27 20:05:02
留 言 人: luo e-mail: 
咨询主题: 工伤赔偿的问题
咨询内容: 本公司一员工,在出差期间遇车祸锁骨骨折,经华西医院鉴定为九级伤残。入职时他的社保公司在另一公司,不愿转入本公司(此事他本人写有声明书一份),现本公司无法为其通过工伤保险索赔。若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想一次性解决赔付并解除劳务关系,请问本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对其进行赔付!
李律师回复 您好!尽管员工有书面声明,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按“未参加工伤保险”认定,因为员工有一定过错,在协商处理时可提出减少赔偿。赔偿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因您提供信息太少,具体金额恕难计算。

序  号: 5 咨询日期: 2008-7-26 19:46:17
留 言 人: 刘景成 e-mail: 
咨询主题: 涉外婚姻咨询
咨询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下有关涉外婚姻的问题。 我和前妻在中国结婚,然后双双赴美工作并定居,现都拥有该国长期合法居住权,但我们已申请在美国当地法院判决离婚。如果离婚后,我想回国和一中国女孩再婚,需要出具哪些手续才能使中国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认定我在国外的离婚手续合法有效,从而准予我在中国再婚? 另外,我了解到些信息是关于申请中国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这个是怎么回事?好像这种申请在某些国外离婚在国内再婚案例中是必须提供的,但有些却只需要提供大使馆的离婚认证就可以了。我不知道我这种情况需要提交这类申请吗?还是只需要大使馆认证就可以再婚了? 谢谢!
李律师回复 您好!一、应向您原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三)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四)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但是: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能申请承认。若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序  号: 6 咨询日期: 2008-7-24 20:42:29
留 言 人: 打工者 e-mail: 
咨询主题: 经济补偿金
咨询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问题: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实行前的工作年限不给付经济补偿了?!
李律师回复 您好!此款是专门针对46条所指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支付经济补偿而特别制定的,因为这部分成本,原来用人单位用工时并没有考虑,如果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是从本法实施前开始计算,显然不合理。故在46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计。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不在此列。

序  号: 7 咨询日期: 2008-7-12 13:12:01
留 言 人: sunny e-mail:  sunny.zx@163.com
咨询主题: 合法权议
咨询内容: 我是一个营业员,在上班时间被一客人打伤,公司应不应该负责及赔偿。
李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规定,您在享受工伤待遇后,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客人)承担侵权责任。

总共 25 条咨询 (第1 到 7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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